巴菲特联合有限合伙公司——有限合伙证书
有限合伙证书
以下签署人特此证明,各方于本日订立有限合伙关系,具体条款如下:
一
合伙企业名称为:巴菲特联合有限合伙公司(BUFFETT ASSOCIATES, LTD.)
二
本合伙企业经营业务的性质为:以合伙企业账户买卖股票、债券及其他证券、大宗商品及其他投资品。
三
主要营业地点设于内布拉斯加州道格拉斯县奥马哈市。
四
普通合伙人为:
沃伦·E·巴菲特 内布拉斯加州,奥马哈
有限合伙人为:
小查尔斯·E·彼得森 内布拉斯加州,奥马哈
伊丽莎白·B·彼得森 内布拉斯加州,奥马哈
多丽丝·B·伍德 内布拉斯加州,奥马哈
杜鲁门·S·伍德 内布拉斯加州,奥马哈
小丹尼尔·J·莫宁 内布拉斯加州,奥马哈
威廉·H·汤普森 内布拉斯加州,奥马哈
爱丽丝·R·巴菲特 内布拉斯加州,奥马哈
以上人员以下统称为有限合伙人。
五
本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自1956年5月1日起至1976年4月30日止,除非依据合伙协议的规定或内布拉斯加州法律的规定提前终止。
六
各有限合伙人出资的现金金额如下:
| 有限合伙人 | 出资额 |
|---|---|
| 小查尔斯·E·彼得森 | $5,000.00 |
| 伊丽莎白·B·彼得森 | $25,000.00 |
| 多丽丝·B·伍德 | $5,000.00 |
| 杜鲁门·S·伍德 | $5,000.00 |
| 小丹尼尔·J·莫宁 | $5,000.00 |
| 威廉·H·汤普森 | $25,000.00 |
| 爱丽丝·R·巴菲特 | $35,000.00 |
七
各有限合伙人未约定追加出资义务。
八
在合伙企业终止日届满或有限合伙人退伙之前,各方未约定返还有限合伙人出资的时间。
九
各有限合伙人因其出资而应获得的利润分成或其他收入补偿方式如下:每位有限合伙人应按年利率4%获得利息,利息按其截至上一年度12月31日的资本账户余额计算,该余额以合伙企业就该年度经营活动申报的联邦所得税申报表所载数据为准,上述利息支付计入合伙企业经营费用。为替代截至1956年12月31日期间的单独利息计算,每位有限合伙人应获得其原始出资额2%的支付,该支付计入该期间合伙企业经营费用。此外,各有限合伙人应按其姓名对应的以下比例,分享合伙企业的整体净利润,即合伙企业自成立之日起至任何给定时点的净利润:
| 有限合伙人 | 利润分配比例 |
|---|---|
| 小查尔斯·E·彼得森 | 1/42 |
| 伊丽莎白·B·彼得森 | 5/42 |
| 多丽丝·B·伍德 | 1/42 |
| 杜鲁门·S·伍德 | 1/42 |
| 小丹尼尔·J·莫宁 | 1/42 |
| 威廉·H·汤普森 | 5/42 |
| 爱丽丝·R·巴菲特 | 7/42 |
十
有限合伙人无权以受让人替代其出资人地位。
十一
各合伙人无权接纳新增有限合伙人。
十二
各有限合伙人之间不存在优先权。
十三
普通合伙人死亡、退休或丧失行为能力时,其余合伙人无权继续经营合伙企业业务。
十四
有限合伙人无权要求并接收现金以外的财产作为其出资的返还。
本证书签署于1956年5月1日。
见证人在场:
沃伦·E·巴菲特 小查尔斯·E·彼得森 伊丽莎白·B·彼得森 多丽丝·B·伍德 杜鲁门·S·伍德 丹尼尔·H·汤普森 爱丽丝·R·巴菲特